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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總局徵字第00931023774-1號令
項目 |
錯誤情形 |
申請事項 |
審核依據 |
說明 |
一、貨物輸出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加工製造廠商名稱、輸出許可證號碼、簽證日期或輸出人海關監管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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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誤: (一)中文名稱同音異字、繕打顛倒、錯別字、漏字、添字。 (二)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三)組織型態筆誤。 (四)其他顯屬筆誤事項。 二、誤繕或漏列 |
更正
更正或補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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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誤: 輸出許可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誤繕或漏列: (一)輸出許可證。 (二)報關時檢附之報單及有關文件。 (三)其他證明文件(如原申報廠商及申請更正廠商聯名申請書、成交文件、銀行水單、信用狀、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出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運輸業簽發之提貨單、經運輸業簽證之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簽發之提貨單、保稅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等有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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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單類別、報單號碼、報關日期或放行日期 |
誤繕或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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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或補列 |
一、實際收單、放行日期紀錄或出口艙單。 二、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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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買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買方國家、目的地或買方海關監管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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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繕或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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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或補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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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輸出許可證。 二、報關時已檢附之報單及有關文件。 三、其他證明文件(如:成交文件、銀行水單、信用狀、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出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運輸業簽發之提貨單、經運輸業簽證之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簽發之提貨單、保稅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等有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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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離岸價格 |
一、報單申報與報關時檢附之輸出許可證或價格證明文件不符。 二 、兩項以上不同貨名或規格貨物之FOB價格未分開報明。
三、外幣折算臺幣錯誤或小數點位數錯誤。 四、其他錯誤情形。 |
更正
分項報明
更正
更正 |
一、輸出許可證或價格證明文件。
二、證明文件: (一)輸出許可證。 (二)價格證明文件: 1、信用狀、銀行水單、結匯證明書。 2、該公司最近出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 三、匯率表。
四、其他證明文件: (一)輸出許可證。 (二)價格證明文件: 1、信用狀、銀行水單、結匯證明書。 2、該公司最近出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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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運費、保險費或應加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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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繕或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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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或補列 |
一、輸出許可證。 二、相關收據等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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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貨名、規格或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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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誤: (一)中文名稱同音異字、繕打顛倒、錯別字、漏字、添字。 (二)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三)其他顯屬筆誤事項。 二、誤繕或漏列或中英文名稱不符。 |
更正
更正或補列 |
一、筆誤: 輸出許可證、貨物稅照、出口資料、交易憑證,原料核退標準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二、誤繕或漏列: (一)出口時已取樣者,憑複核或化驗結果更正。 (二)貨物出口時已查驗,如經原查驗單位確認錯誤者,准予更正。 (三)免審免驗(C1)或應審免驗(C2)報單,憑報關時檢附之文件及其他交易往來文件或有關價格文件如: 1、信用狀或該公司最近出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 2、國外收貨人卸貨港公證報告或海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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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數量、重量或其單位 |
一、筆誤: (一)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二)其他顯屬筆誤事項。 二、誤繕或漏列 (一)兩種以上不同貨名或規格貨物數量、重量未分開報明。 (二)誤繕。 |
更正
分開報明
更正 |
一、筆誤: 輸出許可證、貨物稅照、出口資料、交易憑證,原料核退標準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二、誤繕或漏列: (一)出口時已取樣者,憑複核或化驗結果更正。 (二)貨物出口時經查驗,如經原查驗單位確認錯誤者,准予更正。 (三)免審免驗(C1)或應審免驗(C2)報單,憑報關時檢附之文件及其他交易往來文件或有關價格文件如: 1、信用狀或該公司最近出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 2、國外收貨人卸貨港公證報告或海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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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沖退原料稅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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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申報為「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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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為「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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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驗(C3)報單出口時所報各項業經查驗且與申報相符者。 二、應審免驗(C2)報單出口時未經查驗,惟報關時已附有「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且於該表報明使用進口原料名稱、進口商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C1報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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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統計方式代碼 |
誤繕或漏列 |
更正或補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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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時檢附之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但未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者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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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
誤繕或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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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或補列。 |
一、憑報關時檢附之文件更正。 二、依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正本更正。 三、海關權責(分估或審核)單位核明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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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成品名稱、原料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或單位 |
一、筆誤: (一)中文名稱同音異字、繕打顛倒、錯別字、漏字、添字。 (二)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三)其他顯屬筆誤事項。 二、誤繕或漏列 |
更正
更正或補列 |
一、筆誤: 輸出許可證、貨物稅照、進口資料、交易憑證,原料核退標準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二、誤繕或漏列: (一)出口時已取樣者,核憑樣品更正。 (二)出口時未取樣者,核憑「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中所報列使用原料進口報單及出口廠商補送相關證明文件更正。 (三)出口報單及其他報關時檢附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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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原料供應商或進口商、加工製造廠商名稱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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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誤 (一)中文名稱同音異字、繕打顛倒、錯別字、漏字、添字。 (二)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三)組織型態筆誤。 (四)其他顯屬筆誤事項。 (五)兩欄誤植。 (六)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筆誤。 二、誤繕或漏列 |
更正
更正或補列 |
一、筆誤: (一)輸出許可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輸出許可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輸出許可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四)輸出許可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五)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統一發票。 (六)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統一發票。
二、誤繕或漏列者: 輸出許可證或交易憑證等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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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原料核退標準文號 |
筆誤、誤繕或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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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或補列 |
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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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保稅料號 |
誤繕或漏列 |
更正或補列 |
依據稽核關員查核結果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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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 |
誤繕或漏列 |
更正或補列 |
檢附原進倉報單影本。 |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貨物出倉報單,其報單填報之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係作為其除帳之依據,為維持其正確性應准予更正。 |
十六、保稅其他申報事項 |
誤繕或漏列 |
更正或補列 |
一、更正保稅倉庫業者代碼之監管編號者,檢附保稅倉庫業者證明文件。 二、其他申報事項之更正或補列,經海關認為理由正當者,得准予更正或補列。 |
一、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貨物進出倉,應於保稅倉庫業者代碼欄填報其監管編號並作為關務行政保稅系統進出倉報單查核清表挑檔依據,為維持其正確性應准予更正。 二、其他應於本欄記載事項,如填報按月彙報月份、保稅廠之產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須填報供應之保稅廠監管編號等,為維持其正確性應准予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