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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報關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涉報關之大法官解釋令

 

[進口貨物預先清關作業規定]

一、本作業規定依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飛機載運進口貨物於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前;或船舶載運進口貨物駛離國外最後裝卸貨港口後至抵達本國港口前,運輸業者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海關傳輸進口貨物艙單者,納稅義務人得於飛機(船舶)抵達本國機場(港口)前,以連線方式向海關預先申報進口。

三、納稅義務人依第二點規定向海關辦理預先申報,經海關電腦查核所申報貨物之艙單資料已傳輸海關者,由電腦自行銷艙,並核定通關方式(C1、C2或C3),經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繳納稅費後,由海關即時辦理通關放行手續。但空運進口貨物經海關准予機邊驗放者,准其進口艙單俟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後補銷。

四、依第三點規定通關之貨物,海關得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規定核准機(船)邊免驗提領或機(船)邊驗放。

五、預先申報貨物經核准於機(船)邊免驗提領或機(船)邊驗放者,協調運輸業者於接收海關放行通知,配合卸貨及辦理提領作業;須進儲貨櫃集散站或貨棧始予提領者,由倉儲業者配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