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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報關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涉報關之大法官解釋令

 

[進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總局徵字第00931023774-1號令

       目

   誤   情   形

申請事項

   核   依   據

一、納稅義務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或海關監管編號

 

筆誤:

(一)中文名稱同音異字、繕打顛倒、錯別字、漏字、添字等繕寫錯誤。

(二)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三)組織型態筆誤。

(四)其他明顯筆誤。

二、誤繕或漏列

更正或補列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發票、廠商基本資料、保稅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二、報關時檢附之發票。

三、其他證明文件(如艙單、提單、銀行水單結匯證明、信用狀、訂購單、雙方往來文件等)。

二、賣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賣方國家代碼海關監管編號

誤繕或漏列

 

 

更正或補列

 

一、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如發票等。

二、其他證明文件(如成交文件、銀行水單、信用狀、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運輸業簽發之提貨單、經運輸業簽證之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簽發之提貨單…等)。

三、報單類別代號或名稱

誤繕

更正

憑有關資料認定。

四、收單關別

誤繕:

(一)收單關別

(二)報單序號

更正

 

進倉證明、申請書或有關資料。

五、生產國別

誤繕

更正

查驗結果或發票、產地證明文件、運送文件、貨樣等。

六、提單號數

誤繕

更正

提單

七、貨物存放處所

誤繕

更正

進倉證明等相關文件。

八、起運口岸及代碼

誤繕

更正

艙單、提單等證明文件。

九、標記及貨櫃號碼

誤繕

更正

艙單或提單。

、報單號碼、進口日期、報關日期或放行日期

誤繕或漏列

 

更正或補列

一、實際收單、放行日期紀錄或進口艙單。

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一、離岸價格、運費、保險費、幣別或應加應減費用

筆誤、誤繕或漏列

更正或補報

 

一、發票、銀行結匯水單、訂購單之正本(經核對無訛正本歸還)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

二、輸入許可證。

三、相關收據等證明文件。

十二、起岸價格

 

 

 

 

 

一、報單申報與報關時檢附之輸入許可證或價格證明文件不符。

二、外幣折算臺幣錯誤或小數點位數錯誤。

三、其他錯誤情形。

 

更正

 

 

更正

 

更正

 

一、輸入許可證或價格證明文件。

 

 

二、匯率表。

 

三、其他證明文件。

(一)輸入許可證或價格文件。

(二)提供有關價格文件(如信用狀、銀行水單、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

十三、貨名、牌名、規格或成分

 

一、筆誤:

(一)中文名稱同音異字、繕打顛倒、錯別字、漏字、添字。

(二)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三)其他顯屬筆誤事項。

 

二、誤繕或漏列。

 

 

 

 

 

 

更正

 

 

 

 

 

 

更正或補列

 

 

一、筆誤:

輸入許可證、進口資料、交易憑證,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二、誤繕或漏列:

(一)貨物未經查驗則根據發票、訂購單、型錄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經查明屬實者,准予更正。

(二)進口時已取樣者,憑複核或化驗結果更正。

(三)貨物進口時經查驗,如經原查驗單位確認錯誤者,准予更正。

(四)免審免驗(C1)或應審免驗(C2)報單,憑報關時檢附之文件及其他交易往來文件或有關價格文件。

十四、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筆誤或誤繕

更正

 

型錄、用途說明書、或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影本等。

十五、數量、重量或其單位

 

一、筆誤:

(一)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二)其他顯屬筆誤事項。

 

二、誤繕或漏列:

兩種以上不同貨名或規格之貨物之數量、重量未分開報明。

 

 

 

 

 

 

 

 

 

更正

 

 

 

分開報明

 

 

 

 

 

 

 

 

 

 

 

 

一、筆誤:

輸入許可證、進口資料、交易憑證,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二、誤繕或漏列:

(一)貨物未經查驗則根據公證報告、發票、訂購單、型錄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經查明屬實者,准予更正。

(二)進口時已取樣者,憑複核或化驗結果更正。

(三)貨物進口時經查驗,如經原查驗單位確認錯誤者,准予更正。

(四)免審免驗(C1)或應審免驗(C2)報單,憑報關時檢附之文件及其他交易往來文件或提供有關價格文件。

十六、單價、完稅價格

一、筆誤

 

 

 

 

 

 

二、誤繕或漏列:

兩種以上不同貨名或規格之貨物之數量、重量未分開報明。

 

更正

 

 

 

 

 

 

 

分開報明

一、筆誤:

發票、銀行結匯水單、訂購單之正本(經核對無訛正本歸還)、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影本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

 

二、誤繕或漏列:

(一)輸入許可證或價格證明文件。

(二)價格證明文件如信用狀、銀行水單、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

(三)匯率表。

十七、納稅辦法

 

筆誤、誤繕或漏列

更正或補列

憑申請書依相關規定核實辦理。如:「31」改「32」時,應核明「稽徵特別規定」欄是否有「R」註記、「31」改「51」時,應核明主管機關出具之免稅證明文件、「31」改「54」時,應核明海關核准調換補運文件及原貨退運出口報單資料等。

十八、保稅料號

誤繕或漏列

更正或補列

依據稽核關員查核結果更正。

十九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

誤繕或漏列

更正或補列

檢附原進倉報單影本。

二十、其他之申報事項

筆誤、誤繕或漏列

 

經海關認為理由正當者,得准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