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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總局徵字第00931023774-1號令
項 目 |
錯 誤 情 形 |
申請事項 |
審 核 依 據 |
一、納稅義務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或海關監管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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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誤: (一)中文名稱同音異字、繕打顛倒、錯別字、漏字、添字等繕寫錯誤。 (二)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三)組織型態筆誤。 (四)其他明顯筆誤。 二、誤繕或漏列 |
更正或補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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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發票、廠商基本資料、保稅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二、報關時檢附之發票。 三、其他證明文件(如艙單、提單、銀行水單結匯證明、信用狀、訂購單、雙方往來文件等)。 |
二、賣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賣方國家代碼或海關監管編號 |
誤繕或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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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或補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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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如發票等。 二、其他證明文件(如成交文件、銀行水單、信用狀、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運輸業簽發之提貨單、經運輸業簽證之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簽發之提貨單…等)。 |
三、報單類別代號或名稱 |
誤繕 |
更正 |
憑有關資料認定。 |
四、收單關別 |
誤繕: (一)收單關別 (二)報單序號 |
更正
|
進倉證明、申請書或有關資料。 |
五、生產國別 |
誤繕 |
更正 |
查驗結果或發票、產地證明文件、運送文件、貨樣等。 |
六、提單號數 |
誤繕 |
更正 |
提單 |
七、貨物存放處所 |
誤繕 |
更正 |
進倉證明等相關文件。 |
八、起運口岸及代碼 |
誤繕 |
更正 |
艙單、提單等證明文件。 |
九、標記及貨櫃號碼 |
誤繕 |
更正 |
艙單或提單。 |
十、報單號碼、進口日期、報關日期或放行日期 |
誤繕或漏列
|
更正或補列 |
一、實際收單、放行日期紀錄或進口艙單。 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十一、離岸價格、運費、保險費、幣別或應加應減費用 |
筆誤、誤繕或漏列 |
更正或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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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票、銀行結匯水單、訂購單之正本(經核對無訛正本歸還)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 二、輸入許可證。 三、相關收據等證明文件。 |
十二、起岸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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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單申報與報關時檢附之輸入許可證或價格證明文件不符。 二、外幣折算臺幣錯誤或小數點位數錯誤。 三、其他錯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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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更正
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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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輸入許可證或價格證明文件。
二、匯率表。
三、其他證明文件。 (一)輸入許可證或價格文件。 (二)提供有關價格文件(如信用狀、銀行水單、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 |
十三、貨名、牌名、規格或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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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誤: (一)中文名稱同音異字、繕打顛倒、錯別字、漏字、添字。 (二)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三)其他顯屬筆誤事項。
二、誤繕或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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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更正或補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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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誤: 輸入許可證、進口資料、交易憑證,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二、誤繕或漏列: (一)貨物未經查驗則根據發票、訂購單、型錄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經查明屬實者,准予更正。 (二)進口時已取樣者,憑複核或化驗結果更正。 (三)貨物進口時經查驗,如經原查驗單位確認錯誤者,准予更正。 (四)免審免驗(C1)或應審免驗(C2)報單,憑報關時檢附之文件及其他交易往來文件或有關價格文件。 |
十四、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
筆誤或誤繕 |
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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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錄、用途說明書、或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影本等。 |
十五、數量、重量或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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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誤: (一)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二)其他顯屬筆誤事項。
二、誤繕或漏列: 兩種以上不同貨名或規格之貨物之數量、重量未分開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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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分開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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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誤: 輸入許可證、進口資料、交易憑證,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二、誤繕或漏列: (一)貨物未經查驗則根據公證報告、發票、訂購單、型錄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經查明屬實者,准予更正。 (二)進口時已取樣者,憑複核或化驗結果更正。 (三)貨物進口時經查驗,如經原查驗單位確認錯誤者,准予更正。 (四)免審免驗(C1)或應審免驗(C2)報單,憑報關時檢附之文件及其他交易往來文件或提供有關價格文件。 |
十六、單價、完稅價格 |
一、筆誤
二、誤繕或漏列: 兩種以上不同貨名或規格之貨物之數量、重量未分開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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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分開報明 |
一、筆誤: 發票、銀行結匯水單、訂購單之正本(經核對無訛正本歸還)、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影本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
二、誤繕或漏列: (一)輸入許可證或價格證明文件。 (二)價格證明文件如信用狀、銀行水單、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 (三)匯率表。 |
十七、納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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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誤、誤繕或漏列 |
更正或補列 |
憑申請書依相關規定核實辦理。如:「31」改「32」時,應核明「稽徵特別規定」欄是否有「R」註記、「31」改「51」時,應核明主管機關出具之免稅證明文件、「31」改「54」時,應核明海關核准調換補運文件及原貨退運出口報單資料等。 |
十八、保稅料號 |
誤繕或漏列 |
更正或補列 |
依據稽核關員查核結果更正。 |
十九、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 |
誤繕或漏列 |
更正或補列 |
檢附原進倉報單影本。 |
二十、其他之申報事項 |
筆誤、誤繕或漏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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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海關認為理由正當者,得准予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