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報單得申請
更正或補列項目 |
錯 誤 情
形 申 請 更 正 或 補 列
項 目 審
核 依 據 |
一、
貨物輸出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加工製造廠商名稱、輸出許可證號碼、簽證日期或輸出人海關監管編號 |
一、(一)中文名稱同音異字、繕打顛倒、錯別字、漏字、添字。
(二)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三)組織型態筆誤。
(四)其他顯屬筆誤事項。 筆誤之審核依據:
輸出許可證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
(一)輸出許可證。
(二)報關時檢附之報單及有關文件。
(三
)其他證明文件(如原申報廠商及申請更正廠商聯名申請書、成交文件、銀行
水單、信用狀、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出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運輸業
簽發之提貨單、經運輸業簽證之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簽發之提
貨單、保稅廠商資格證明文件、保稅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單位查證結果等)。 |
二、
報單類別、報單號碼、報關日期或放行日期 |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一、實際收單、放行日期紀錄或出口艙單。
二、其他證明文件。 |
三、
買方名稱、地址、
統一編號、買方國家、
目的地或買方海關
監管編號 |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
一、輸出許可證。
二、報關時已檢附之報單及有關文件。
三、其他證明文件(如:成交文件、銀行水單、信用狀、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出口相
同貨物之報單副本、運輸業簽發之提貨單、經運輸業簽證之海運承攬運送業或航空貨
運承攬業簽發之提貨單、保稅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等有關文件)。 |
四、離岸價格 |
一、報單申報與報關時檢附之輸出許可證或價格證明文件不符
之審核依據:
一、輸出許可證或價格證明文件。
二、外幣折算臺幣錯誤或小數點位數錯誤
之審核依據:匯率表。
三、兩項以上不同貨名或規格貨物之FOB價格未分開報明
或
其他錯誤情形之審核依據:
(一)輸出許可證。
(二)價格證明文件(如信用狀、銀行水單、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出口相同貨物之
報單副本等) |
五、運費、保險費
或應加減費用 |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一、輸出許可證。
二、相關收據等證明文件。 |
六、
貨名、規格或成分
|
一、筆誤
如:
(一)中文名稱同音異字、繕打顛倒、錯別字、漏字、添字。
(二)英文名稱字母拼錯。(三)其他顯屬筆誤事項。
之審核依據:輸出許可證、
貨物稅照、出口資料、交易憑證,原料核退標準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二、誤繕、漏列、中英文名稱不符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
(一)出口時已取樣者,憑複核或化驗結果更正。
(二)貨物出口時已查驗,如經原查驗單位確認錯誤者,准予更正。
(三)免審免驗(C1)或應審免驗(C2)報單,憑報關時檢附之文件及其他交易往來文件
或有關價格文件如:
1、信用狀或該公司最近出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
2、國外收貨人卸貨港公證報告或海關證明文件。 |
七、
數量、重量或其單位
|
一、筆誤如:
(一)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二)其他顯屬筆誤事項。
之審核依據:輸出許可證、貨物稅照、出口資料、交易憑證
,原料核退標準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二、(一)兩種以上不同貨名或規格貨物數量、重量未分開報明。或(二)誤繕或其他
顯然錯誤。之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
(一)出口時已取樣者,憑複核或化驗結果更正。
(二)貨物出口時經查驗,如經原查驗單位確認錯誤者,准予更正。
(三)免審免驗(C1)或應審免驗(C2)報單,憑報關時檢附之文件及其他交
易往來文件或有關價格文件如:
1、信用狀或該公司最近出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
2、國外收貨人卸貨港公證報告或海關證明文件。 |
八、
申請沖退原料稅代碼 |
誤申報為「N」申請更正為「Y」之審核依據:一、應驗(C3)報單出口時所報各項業經查驗且與申報相符者。二、
應審免驗(C2)報單出口時未經查驗,惟報關時已附有「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且於該表報明使用進口原料名稱、進口商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C1報單除外)。 |
九、統計方式代碼 |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報關時檢附之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但未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者不適用。 |
十、
稅則號別及輸出入
貨品分類號列 |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一、憑報關時檢附之文件更正。二、依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正本更正。三、海關權責(分估或審核)單位核明更正。 |
十一、
「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成品名稱、原料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或單 |
一、(一)中文名稱同音異字、繕打顛倒、錯別字、漏字、添字。或(二)英文名稱
字母拼錯。或(三)其他顯屬筆誤事項。筆誤
之審核依據:
輸出許可證、貨物稅照、進口資料、交易憑證,原料核退標準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二、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
(一)出口時已取樣者,核憑樣品更正.
(二)出口時未取樣者,核憑「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中所報列使
用原料進口報單及出口廠商補送相關證明文件更正.
(三)出口報單及其他報關時檢附之文件.
|
十二、
「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原料供應商或進口商、加工製造廠商名稱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一、(一)中文名稱同音異字、繕打顛倒、錯別字、漏字、添字。或(二)英文名稱字母拼錯。或(三)組織型態筆誤。或(四)其他顯屬筆誤事項。或(五)兩欄誤植。(六)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筆誤..等等之筆誤
之審核依據:
(一)輸出許可證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輸出許可證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輸出許可證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輸出許可證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五)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統一發票。
(六)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統一發票。 |
十三、
「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原料核退標準文號 |
筆誤、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更正或補列之審核依據: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 |
十四、保稅料號 |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或補列之審核依據:依據稽核關員查核結果更正。 |
十五、
原進倉報單號碼
及項次 |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或補列之審核依據:
一、檢附原進倉報單影本。
二、依據稽核關員查核結果更正。
註: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貨物出倉報單,其報單填報之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係作為其除帳之依據,為維持其正確性應准予更正。 |
十六、
保稅其他申報事項
|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更正或補列之審核依據:
一、更正保稅倉庫業者代碼之監管編號者,檢附保稅倉庫業者證明文件。
二、其他申報事項之更正或補列,經海關認為理由正當者,得准予更正或補列。
註
:一、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貨物進出倉,應於保稅倉庫業者代碼欄填報其監管編號並作
為關務行政保稅系統進出倉報單查核清表挑檔依據,為維持其正確性應准予更正。
二、其他應於本欄記載事項,如填報按月彙報月份、保稅廠之產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
報運出口須填報供應之保稅廠監管編號等,為維持其正確性應准予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