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報單錯誤更正審核依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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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條文第6條規定

口報單得申請

更正或補列項目

        形  申  請  更  正  或  補  列  項  目  審 核 依

一、

納稅義務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或海關監管編號

一、筆誤:()中文名稱同音異字、繕打顛倒、錯別字、漏字、添字等繕寫錯誤  

                     ()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組織型態筆誤  ()其他明顯筆誤 

二、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

       一、營業登記證明文件、統一發票、廠商基本資料、保稅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二、報關時檢附之發票 

       三、其他證明文件(如艙單、提單、銀行水單結匯證明、信用狀、訂購單、雙方

                往來文件等)

二、

賣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賣方國家代碼或海關監管編號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

一、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如發票等 

二、其他證明文件(如成交文件、銀行水單、信用狀、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進口

         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運輸業簽發之提貨單、經運輸業簽證之海運承攬運送業或

         航空貨運承攬業簽發之提貨單…等)

三、

報單類別代號或名稱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 之審核依據:憑有關資料認定

四、

收單關別

(一)收單關別  (二)報單序號之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

 進倉證明申請書或有關資料

五、

生產國別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查驗結果或發票、產地證明文件、運送文件、貨樣等

六、

提單號數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提單

七、

貨物存放處所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進倉證明等相關文件

八、

起運口岸及代碼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艙單、提單等證明文件

九、

標記及貨櫃號碼

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艙單或提單

十、

報單號碼、進口日期、

報關日期或放行日期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

一、  實際收單、放行日期紀錄或進口艙單 

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一

離岸價格運費保險費

幣別或應加應減費用

筆誤、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一、發票、銀行結匯水單、訂購單之正本(經核對無訛正本歸還)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  二、輸入許可證   三、相關收據等證明文件

十二、

起岸價格

報單申報與報關時檢附之輸入許可證或價格證明文件不符審核依據:  輸入許可證或價格證明文件

外幣折算臺幣錯誤或小數點位數錯誤之審核依據:匯率表

其他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

        ()輸入許可證或價格文件  

       ()提供有關價格文件(如信用狀、銀行水單、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進口

              相同貨物之報單副本)

十三、

貨名、牌名、

規格或成分

一、筆誤:()中文名稱同音異字、繕打顛倒、錯別字、漏字、添字  ()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其他顯屬筆誤事項 之審核依據:

         輸入許可證、進口資料、交易憑證,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二、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之審核依據:

       ()貨物未經查驗則根據發票、訂購單、型錄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經查明

              屬實者,准予更正 

       ()進口時已取樣者,憑複核或化驗結果更正 

       ()貨物進口時經查驗,如經原查驗單位確認錯誤者,准予更正 

      ()免審免驗(C1)或應審免驗(C2)報單,憑報關時檢附之文件及其他交易

             往來文件或有關價格文件

十四、

稅則號別及輸出

入貨品分類號列

筆誤、誤繕、或其他顯然錯誤 之審核依據:型錄、用途說明書、或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之報單影本等

十五、

數量、重量

其單位

一、筆誤:()英文名稱字母拼錯  ()其他顯屬筆誤事項 之審核依據:

         輸入許可證、進口資料、 交易憑證,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二、誤繕或漏列:兩種以上不同貨名或規格之貨物之數量、重量未分開報明其他

        顯然錯誤之審核依據:

       ()貨物未經查驗則根據公證報告、發票、訂購單、型錄及其他可資證明之

              相關資料,經查明屬實者,准予更正  

        ()進口時已取樣者,憑複核或化驗結果更正  

       ()貨物進口時經查驗,如經原查驗單位確認錯誤者,准予更正   ()免審免驗

            (C1)或應審免驗(C2)報單,憑報關時檢附之文件及其他交易往來文件

              或提供有關價格文件

十六、

單價、完稅價格

一、筆誤 之審核依據:

         發票、銀行結匯水單、訂購單之正本(經核對無訛正本歸還)、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

         貨物之報單影本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

 

二、誤繕、漏列:兩種以上不同貨名或規格之貨物之數量、重量未分開報明 或其他

        顯然錯誤 之審核依據:

        ()輸入許可證或價格證明文件

        (二)價格證明文件如信用狀、銀行水單、結匯證明書、該公司最近進口相同貨物

                  之報單副本 

        ()匯率表

十七、

納稅辦法

筆誤、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之審核依據:

憑申請書依相關規定核實辦理。

如:「31」改「32」時,應核明「稽徵特別規定」欄是否有「R」註記、

         「31」改「51」時,應核明主管機關出具之免稅證明文件、

         「31」改「54」時,應核明海關核准調換補運文件及原貨退運出口報單資料等

十八、

保稅料號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之審核依據:依據稽核關員查核結果更正

十九、

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

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之審核依據:檢附原進倉報單影本

二十、

其他之申報事項

筆誤、誤繕、漏列或其他顯然錯誤 之審核依據:經海關認為理由正當者,得准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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