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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檢核專員的職務.
分為:
一.廠商成交後其付款信用狀(L/C)內容審核.
二-A.廠商通知要出貨時, 廠商出貨內容初級審核.
二-B.廠商確定要出貨, 提供正確出貨之INVOICE 及 PACKING LIST內容仔細審核.
三.廠商出貨前/ 或結關日前, 於CIP 或 CIF 或 C&I的情況下, 檢核確已完成投保手續.
四.結關日需再次檢核港邊報單底稿, 確認無誤後始可允許港邊傳輸報關.
五.依據信用狀(L/C)要求的內容順序檢核所有的文件, 使之務必完全符合UCP600的押匯慣例要求.
細節檢核項目及應注意管控細節如下.
一-A-1.開檔 逐一記錄資訊追縱進度
當廠商有貨物要出口時, 通常都會先來電通知我司的經辦員, 而我司經辦員則需建立一個新的出口報關檔案,
進入全程的管制與追縱; 換言知需於檔案的封面記錄表下列的資料, 並且藉由廠商的來電通知的同時, 詢問這些基本
的資料, 這些資料於廠商通報有貨物要出口報關時, 相關資料不見得會很齊全, 但是我司的經辦人員應盡可能的詢問
出口報關該用的完整資料, 於封面記錄表的紅字部份為其首要重點, 此種制式化的問答方式, 除尋問會較齊全不會
東漏西遺外, 更可以讓客戶馬上感覺到經辦員很專業外; 我司經辦員亦可以藉此掌握更多的進度, 若將來有新的資料
補充進來時, 則需於該檔案封面上同步增註相關資訊, 此種制式化的詢問與記錄資料作業時, 我司人員應更注意禮儀,
與我司授權經辦員談話的權限與尺度 (談話尺度請參閱:『一般廠商提問之回答應對』), 談話速度需婉約適中, 不
可以偏離主題 針 更可以讓廠商感覺到經辦員的專業性, 而增加對我司業務的可信度增長彼此間的關係, 於出口封面
記錄表的 , 就是應趁廠商通報出口結關資料時, 就須同時記錄清楚的地方:
一-A-2.記錄運送資訊
Ⅰ.(貨櫃或併櫃運輸時)
當廠商確定有貨物要出口時, 通常於通知報關行的同時, 也都會照會運送公司(包含船東 或攬貨公司 或空運公司),
以便預先訂妥艙位, 以免貨物完成後沒有運送工具 可以載運, 而這些運送公司(包含船東 或攬貨公司 或空運公司 ) , 也都
會轉向配合的船東預先訂妥艙位後, 則會發出接受裝運的SHIPPING ORDER給報關行或貨主 我司的經辦員, 而我司經辦員,
則需立刻於出口封面記錄表的 , 記錄清楚的正確的(轉抄錄到 『出口封面記錄表』及 『結關通知 單』時,
資料要小心不要抄錯, 抄植後一定要再次的逐一和船方的SHIPPING ORDER複核), 記錄(或更正)先前出口商所通報的
裝船資料.
於此情況下 若)資料, 該貨物為結關半天, 或是船公司通知需於中午12:00 ,或17:00前放行時, 則我司人員應特別於 FAX
給廠商的『結關通知 單』上, 的
『』 特別註明為結關半天,貨物需於:___ _ _時限前運抵, 並請廠商的送貨司機需於卸貨後來電通知.
『結關通知 單』範表如下:
所通報的裝船資料中.若有 須於特定時間要放行之案件時 經辦人員一定要於『結關通知 單』上的相關欄位如下表批註.
並應和管制主管確認精準的貨物必需進倉的時間.
而我司經辦員, 則需立刻同步於出口封面記錄表的 , 記錄清楚的正確的記錄(或更正)先前出口商或運送公司
的下表資料:
Ⅱ.(散裝貨 或是特殊貨櫃須船邊驗放時)
而若是出口貨物因為體積龐大, 重量過重, 或精密設備不宜多次移動, 或是其它原因, 而需採取船邊驗放的報關做業時,
則除了上列之一般貨進櫃場結關之資料記錄外, 尚需出口封面記錄表的 , 記錄清楚的正確的記錄(或更正)
先前出口商所通報的裝船資料.建立一個新的出口報關檔案, 進入全程的管制與追縱;
我司人員應特別於 『FAX通知廠商上列結關貨物(櫃)資』表上 特別註明貨物需於:___ _ _時限前運抵, 並請廠商的送
貨司機需於卸貨後來電通知. 並告知我司『我司現場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司機電話:_______________大副/船長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並於出口封面記錄表的 , 記錄清楚的正確的記錄(或更正)先前出口商所通報的
裝船資料. 建立一個新的出口報關檔案, 進入全程的管制與追縱;
而於出口廠商貨物運送出廠後, 廠商會報來, 相關的內路運送工具資料後, 在於出口封面記錄表的 , 記錄清
楚的正確的記錄(或更正)先前出口商所通報的裝船資料.建立一個新的出口報關檔案, 進入全程的管制與追縱;
Ⅱ.(貨物出廠前的保險作業)
而於出口廠商貨物運送出廠後 運送的風險即會產生, 故我司做業人員務必於貨物出廠前, 對於須要保險之案件
(如CIP C&I條件), 一定要於物貨物運送出廠之前, 一定要向相關的保險公司投保, 我司的逋口案件原則賞都以投保
台壽產物保險為主, 客戶要求投保其它保險公司時, 請通知行銷人員和該公司人員接洽, 轉換為壽產物保險, 以策安全.
並在於出口封面記錄表的 , 記錄清楚的正確的記錄(或更正)先前出口商所通報的裝船資料.建立一個新的
出口報關檔案, 進入全程的管制與追縱;
一-A-3.解讀 信用狀內容
出口廠商提供買方(L/C申請人)之L/C(信用狀)影本或申請開發初稿時, 文件檢核專員必須先解讀其內容,
找出下列幾項資料內容:
★於此階段一定要特別注意: 若廠商於報關時L/C未到, 故報關時之品名及規格之文詞敘述 ,可能會和事後
收到的L/C內容不同,
故若有L/C未收到前先報關情況時, 報關後L/C補到後, 一定要立刻和先報關資料交叉比對:
(_)品名, (_)數量, (_)金額, (_)目的港, (_)條件, (_)包裝, (_)運送方式, (_)指定船商 是否相符.
若有不相符之處時, 一定要立即通知廠商差異 ,並由廠商決定處理方式.
並在於出口封面記錄表的 ,
記錄清楚的正確的記錄(或更正)與先前報 關資料差異., 一定要立即通知廠商差異 ,並由廠商決定處理方式.
進入全程的管制與追縱;
文件檢核專員需先解讀信用狀, 必須找出下列幾項基本資料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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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 信用狀的開狀銀行(ISSUING BANK)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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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 信用狀號碼(CREDIT NO) (REFERENCE NO)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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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 開狀日期(ISSUING DATE)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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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三項資料,是否須以 " DRAWN UNDER: 開狀銀行名稱 L/C NO:信用狀號碼 ISSUED DATE:開狀日期 " 文詞方式於INVOICE 或它押匯提示需求的相關文件中, 做同樣的文詞表述. |
二-1. 信用狀的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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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 通知號碼(REFERENCE NO.)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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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 通知日期(ADVISING DATE)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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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三項資料, 是否須以 "DRAWN UNDER: 開狀銀行名稱 L/C NO:信用狀號碼 ISSUED DATE:開狀日期 WHICH ADVICED THROUGH 信用狀的通知銀行 名稱 L/C ADVICE NO:通知號碼 ADVICED DATE:通知日期" 文詞方式於INVOICE 或它押匯提示需求的相關文件中, 做同樣的文詞表述. |
三-1. 信用狀要求押匯地點(AVAILABLE / PRESENTED /NEGOTIATED AT…. WITH ANY BANK)是在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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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 信用狀的有效期(EXPIRY DATE)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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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些信用狀的押匯地點不一定是在台灣. b.信用狀的有效期為指押匯銀行審單符合時之最後期限, 超出此期限L/C即失效. c.故如押匯的地點不是於台灣時, 則須注意文件於台灣審單後, 要轉寄到國外押匯銀行的地點之時間長短 , 此寄件 加 台灣與國外銀行審單的時間, 一定要列入有效期之時間扣除考量, 如此才會符合L/C的有效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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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信用狀的付款人(買票人) (DRAWN ON)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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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會出現在 "DRAFT DRAWN ON..." 文詞後面的銀行或其它單位名稱, b.若是未有類此表示時 ,則需以開狀銀行為付款行, c.而於慣例上, 僅管L/C未要求押匯時要附上匯票(DRAFT) , 但是銀行押匯慣例上, 仍須附上匯票, 匯票一式兩份, d.而且每一家押匯銀行各有其格式, 可自其銀行網站下載列印使用. |
五. 信用狀兌付期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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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遠期 (DRAFT AT 天數 DAYS )例如:( DRAFT AT 180 DAYS AFTER B/L DATE) , 可分為: a-1.買方遠期 如 (DRAFT AT 天數 DAYS FOR ACCOUNT OF BUYERS INTEREST ), 廠商押匯時, 開狀銀行會以即 期付款,但是會向開狀申請人收取遠期信用狀的墊付利息. a-2.賣方遠期 如 (DRAFT AT 天數 DAYS ), 廠商押匯時, 廠商可向押匯銀行要求以即期付款, 但是押匯銀行會向押匯 申請人收取遠期信用狀的墊付利息. b.或是 即期 (DRAFT AT SIGHT) 付款. 開狀申請人於押匯文件送抵開狀銀行後, 經通知需支付即期押匯款後, 自開狀銀行處 領取單據後, 報關提貨. |
六. 信用狀的申請人是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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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APPLICANT) (BUYER) (IMPORTER) (FOR ACCOUNT / RISKS OF...)後面的名稱, 要注意完整性, 不要任意切斷, 而造成申請人名稱不完全. 信用狀申請人大部份為國外之進口商, 或買方; 但是租賃案件, 或控股案件時, 可能就是墊資之第三金融單位. |
七. 信用狀的受益人是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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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BENEFICIARY) (IN FAVOUR OF…) (SELLER) (ACCOUNTOR)後面的名稱, 要注意完整性, 不要任意切斷, 而造成受益人名稱不完全. 信用狀受益人大部份為台灣之出口商, 或賣方; 但是OBU案件, 或控股案件時, 可能就是控資之第三金融單位. |
八-1. 信用狀中之貨物名稱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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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於(DESCRIPTION), (COVER:….), (FOR….)後面的名稱, 要注意完整性, 不要任意切斷,而造成貨物名稱不完全. b.可能會包含商標(BRAND)為何? 型號(MODEL NO.) (ART. NO.) (ITEM NO.) (SPECIFICATION)為何? 數量(QUANTITY)為何? c.於 『二-B.廠商確定要出貨, 提供正確出貨之INVOICE 及 PACKING LIST內容仔細審核. 』檢核程續中, 請將商標(BRAND)? 型號(MODEL NO.) (ART. NO.) (ITEM NO.) (SPECIFICATION)? 數量(QUANTITY)? 與廠商提供之 報關用INVOICE相交叉比較, 務必一致. |
八-2. L/C敘述中是否提及本次L/C允許押匯 的金額, 是否為總貨款的全部或一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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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C中若未提及時, 除非其它的輔助文件, 如訂購單(PURCHASE ORDER), 或型式發票 /預開發票(PROFORMA INVOICE) 中 a-1.有提及之金額大於本次L/C允許押匯的金額時以外, 本次L/C允許押匯的金額應視為總貨款的全部; a-2.反之, 本次L/C允許押匯的金額應視為總貨款的一部份. b.若本次L/C允許押匯 的金額為總貨款的一部份時, 則押匯的INVOICE單據中, 是否要: b-1.壓低實際貨價, 以L/C的金額當作此次訂購的總貨款, 目的為進口商可能能以較低的成交價, 於進口地海關申報作為課徵 進口之稅費依據之金額. 則INVOICE中不能出現訂購單(PURCHASE ORDER), 或型式發票 /預開發票(PROFORMA INVOICE)中的 實際貨款資料. b-2.實際正常 貨價, 為訂購單(PURCHASE ORDER), 或型式發票 /預開發票(PROFORMA INVOICE) 中, 所提及之金額為總貨款. 此狀況下, 進口商為以正常的成交價, 於進口地海關申報作為課徵進口之稅費依據之金額. 則INVOICE中要出現訂購單(PURCHASE ORDER), 或型式發票 /預開發票(PROFORMA INVOICE)中的 實際貨款資料, 並可能要分別以如下例文詞表述: TOTAL AMOUNT:..........................US$????? DOWN DEPOSIT............................ US$????? L/C PAYMENT:...............................US$????? |
九. 押匯所須要的運送單據(TRANSPORTATION DOCUMENTS)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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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匯所須要提示的運送單據種類, 即為運輸的方式. a.是以海運(OCEAN)? 空運(AIR)? 快遞(COURIER)? 郵送(POSTAL)? 陸運(LANDING)? 中的那一種運送方式. b.是否有指定運送人 (包含運送單據的簽發人 (TRANSPORTATION DOCUMENTS ISSUED BY...))? c.是否有限制不得採用某些航線或運送人之運送工具(船舶/ 航空器)? d.是否有限制於運送過程中, 運送工具不得停(灣)靠某些國家 或 港口? e-1.是否押匯時需提供船齡證明以符合信用狀要求之運送工具要件? e-2. 該船齡證明是否需和提單或其它的單據如 INVOICE或 CERTIFICATE OF ORIGIN 提送領事簽證? f.是否要求於提單之運費攔不得有【UCP600】內容之附加費用. UCP600:『第26條 "On Deck", "Shipper's Load and Count", “Said by Shipper to Contain”andCharges Additional to Freight 甲板上” ,“託運人自行裝貨點數” ,“託運人稱內裝”及運費以外的費用 』之 "C"項『c. 運送單據得 註記某一參照, 以印戳或其他方式,計收附加運費。(c. A transport document may bear a reference, by stamp or |
十. 運送單據的發貨人/ 託運人(SHIPPER) (CONSIGNOR)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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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OBU案件 或是LOCAL L/C案件時, 運送單據上的 發貨人/ 託運人名稱, 可能會與出口商不同. |
十一. 運送單據的收貨人(CONSIGNEE) (MADE OUT) (TO ORDER OF)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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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貨人可能非為進口商, a.或許為開狀銀行時, 提單上CONSIGNEE欄填註: 『TO ORDER OF 開狀銀行名稱 』 b.或許為付款銀行(於DRAWN ON....後面之銀行名稱)時, 提單上CONSIGNEE欄填註: 『TO ORDER OF 付款銀行名稱』, c.或許為候令及空白背書(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MENT)時, 提單上CONSIGNEE欄填註: 『TO ORDER』, 並於提單的背面空白背書自由轉讓, 文詞為: DELIVER THE ORDER ( 託運人簽署) 託運人全名 . d.或許為待託運人候令及由其背書轉讓(TO ORDER) (BLANK ENDORSEMENT)時, 提單上CONSIGNEE欄填註: 『TO ORDER OF SHIPPER』, 並於提單的背面指名背書給某一限定收貨人後, 限制允許由其再背書後自由轉讓給善意的第三持有者, 文詞為: DELIVER THE ORDER TO: (指名收貨人) ( 託運人簽署) 託運人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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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1. 運送單據的到貨通知人(NOTIFY PARTY) (ARRIVAL NOTICE)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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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貨通知人可能為進口商, 或許為開狀銀行, 或許為付款銀行(DRAWN ON....), 或許為運送人於目的地的代理人(AGENT AT DESTINATION), 或許為進口商之報關行(FORWARDER/ CUSTOMS AGENT). 1.如L/C於NOTIFY處敘述為 "NOTIFY AS CONSIGNEE"時, 則於運送單據上需將CONSIGNEE的全名全部標出. 不可以填註為『NOTIFY AS CONSIGNEE』 2.如L/C於NOTIFY處敘述為 "SAME AS CONSIGNEE" 時 , 則於運送單據上可以下列兩式之一, 填註於NOTIFY欄中: a.需將CONSIGNEE的全名全部標出. b.或亦允許打出 "SAME AS CONSIGNEE". |
十二-2. 運送單據中是否有需其它的加附特殊條件(ADDITIONAL CONDITION) (SPECIAL CONDI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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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其它的加附特殊條件是否和相關條款有所抵觸或有矛盾存在? 或是於實務上窒礙難行? 較常發生的例如: 1.FOB條件中, 要求運送單據要表述 " FREIGHT PREPAID"; 或是CIP 或C&I條件中, 要求運送單據要表述 "FREIGHT COLLECT" . 2.或是海運時要求運送單據格式為 AIRWAYBILLS (空運提單 ORIGINAL 3 - FOR CONSIGNEE); 或是空運時要求運送單據格式為OCEAN BILLS OF LADING (海運提單). 3.或者L/C中有其它條款要求, 例如: 要先寄出其中一份正本運送單據, 但是此處卻要求3/3 或 FULL SET的正本運送單據, 都要跟單押匯. 4.運送單據之運送裝貨港口(LOADING PORT), 或運交地點/ 卸貨港口(DISCHARGE PORT), / 最後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 與 L/C的貨物品名欄敘述者不同. 5.是否有船舶條件限制? 6.是否有指定運送公司(船運公司 SHIPPING LINE 、攬貨公司 FORWARDER、 空運公司 AIR CARGO AGENTS) |
十三. 信用狀要求的運送單據的最後裝船日(LATEST SHIPPING DATE) (SHIPPED NO LATER THAN) (FINAL ON BOARD DATE) (BEFORE….)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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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除分遇到特殊情況, 如需領事簽證, 或是等其它證明文件外, 通常於結關日後 再多加4工作天 數 , 則應當可於押匯的安全期限內. |
十四. 信用狀的最後有效期(EXPIRY DATE)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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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關日後加5工作天數是否仍於安全期限內? |
十五. 信用狀是否允許運送單據轉運(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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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文詞表述為(TRANSHIPMENT ALLOWED / PERMITTED / AGREED)時, 則為允許轉運(船). b.反之如表述為 (TRANSHIPMENT NOT ALLOWED/ PROHIBITED/ NOT PERMITTED / NOT AGREED)時, 則為不允許轉運(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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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是否允許分批裝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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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文詞表述為(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 PERMITTED)時 則為允許分批裝貨 b.反之如表述為 (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PROHIBITED/ NOT PERMITTED)時 則為不允許分批裝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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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信用狀要求運送單據的裝貨港口(LOADING PORT)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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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和廠商INVOICE 及運送人提供的S/O資料一致. 例如: a.如L/C要求為 TAIWANESE PORT / ANY TAIWANESE PORT (台灣的港口 / 任一台灣的港口)時, 則裝貨港口(LOADING PORT)欄填註為:KEELUNG 或 TAICHUNG 或 KAOHSIUNG都可以 b.如L/C要求為 TAIWAN PORT (台灣港口)時, 則裝貨港口(LOADING PORT)欄必需填註為:KEELUNG TAIWAN或 TAICHUNG TAIWAN ,或 KAOHSIUNG TAIWAN, 不可以漏掉國名 "TAIWAN" . |
十八. 信用狀要求運送單據的卸貨港口(DISCHARGE PORT)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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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和廠商INVOICE 及運送人提供的S/O資料一致. 如港口後有表述國名時, 則運送單據中需表述L/C上目的地之"國名". |
十九. 信用狀要求運送單據的最後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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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L/C表述中, 除有DISCHARGE PORT外, 尚有 FINAL DESTINATION時, 則運送單據中的DISCHARGE PORT, 及 FINAL DESTINATION的地名稱, 兩者都需填註該L/C要求的目的地名. |
二十. 信用狀中是否有包裝材料(PACKING MATERIAL)的特別限制? 特別包裝法? 特別的麥頭標記(SHIPPING MARKS)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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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L/C中相關於包裝材料(PACKING MATERIAL) 或麥頭標記(SHIPPING MARKS)的要求 與廠商題供之報關用INVOICE 與 PACKING LIST相比較, 務必一致.
如有特別包裝法 的要求時, 則於運送單據或是PACKING LIST中, 是否需有同樣的表述呢. 常見的用詞如:PACKING SUITABLE FOR SEAWORTH. HOT TREATMENT ON WOOD PACKING MATERIALS....等等. |
二十一. 信用狀是否要求慣例外的附加文件要經過第三者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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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1.文件: INVOICE, PACKING LIST, B/L,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SURANCE POLICY , DRAFT....等等文件, 尚需經第三者: 1-a.如外國駐台領事館, 或貿易服務處, 或經濟文化辦事處 ,或公證行 2-b.或如台灣法院, 或外交部, 或各級商會 的認證(LEAGALIZED) 、公證(VARIED) 、 簽證(VISA) (CONSULATING) 、 驗核(INSPECTED BY) 、 複署/ 背書(COUNTER SIGNED)? 2.因上列的文件要求要經外國駐台領事館, 或貿易服務處, 或經濟文化辦事處, 或公證行.....等等單位時, 應留意因台灣邦交國 數目不多, 故需查明是否於台灣有該單位存在, 可以提供上列的文書認證處理. 3.且並先查明費用後, 依例決定是否需先要向廠商報備. 4.有些需經外國駐台領事館, 或貿易服務處 , 或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的文件 , 都需是事先經過我國的法院, 或外交部, 或各級 商會簽證後, 才會受理對該文件認證. 5.如需驗貨者, 則需先和檢驗 / 公證單位聯洽其手續 , 與 程序 與 費用後 , 依例決定是否需先要向廠商報備 . |
一-B.分析
檢核L/C之上述內容後, 應分析出:
一-1.是否有窒礙難行的地方?
一-2.L/C本身之內容 是否有前後相抵觸或衝突或矛盾之處?
如有時, 應向主管報備後, 並通知廠商由其決定是否要請買方(L/C申請人)修改.
一-3.L/C本身之條文的敘述 是否有語意不清或模糊之處.
如有時, 應向主管報備後: a.通知廠商由其轉向台灣之押匯銀行解釋真正涵意後, 再由其決定是否要請買方(L/C申請人)修改.
b.由我方直接和廠商在台灣之押匯銀行解釋真正涵意後, 再通知廠商台灣之押匯銀行解釋後真正涵
意 , 再由廠商其決定是否要請買方(L/C申請人)修改.
一-C.修改後再複檢
出口廠商提供買方(L/C申請人)修改L/C(信用狀)之修改書後, 需再次的重複上項 『一-A』之程續, 再次的檢核L/C之內容.
二-A.廠商確定要出貨時要詢問的資料
廠商通知要出貨時 要詢問廠商出貨之內容:
二-A-1.結關日期
二-A-2.廠商/ 國外買方/ 信用狀(L/C)/ 信函中: a.是否有指定運送公司/ 攬貨公司?
b.若沒有時, 是否同意由我司代為選定運送公司? 我司是否需先報價給廠商後,
廠商才能行決定是否接受由我司代為選定運送公司 ?
二-A-3.廠商的內陸運送(自工廠運送到海關結關地點): a.是否有指定運送公司?
b.若沒有時, 是否同意由我司代為選定內陸運送公司, 我司是否需先報
價給廠商後, 廠商才能行決定是否接受由我司代為選定內陸運送公司 ?
c.若廠商已同意由我司代為選定內陸運送公司後, 則需詢問廠商:
c-i.可以派卡車到提貨/ 交空櫃之地點? 聯絡人? 日期? 與時間?
c-ii.通知我司配合之利台車行上述『c-i.可以派卡車到提貨/ 交空櫃之
地點? 聯絡人? 日期? 與時間?』等資料.
二-A-4.運送型式為: a.幾只40' / 20' /普通/ 高櫃/ 平板/ 開天/ 冷凍/ 凹槽櫃數量?
提單(B/L)上是否標記為CY/CY(整櫃/整櫃)運輸? 或是提單(B/L)上是否標記為CY/CFS(整櫃/拆櫃)運輸?
b.多少併櫃/ 散裝貨之總材積數? 是否有超高? 尺寸 / 超寬? 尺寸 / 超重? 重量之貨物?
提單(B/L)上是否標記為CFS/CFS(併櫃/拆櫃)運輸? 或是提單(B/L)上是否標記為CFS/CY(併櫃/整櫃)運輸?
c.散裝貨時, 其固定與吊車是由運送公司, 或另加費用我司代為處理打點?
d.是否一張S/O (艙單)號簽發一份 B/L (提單)?
或是二張S/O (艙單)號合併簽發一份 B/L (提單)?
或是二張以上S/O (艙單)號各自簽發二份以上B/L (提單)?
e.於以CFS方式報關放行後, 需開另一貨櫃封條, 並將貨物加裝到該貨櫃中.
f.是否為危險品運輸? (參見危險品運送專區 vs 聯合國國際危險品運輸標貼 說明)
g.是否為戰略科技品輸出? (參見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專區 (SHTC常見問題)說明)
二-A-5.是否以一個S/O號碼出口報關放行後, 需分割為多份的提單?
是否會將提單(B/L)以不同名稱的託運人(SHIPPER) 及收貨人(CONSIGNEE)分割為多份供向進口地海關報關?
二-B.艙單S/O資料 作業
二-B-1需優先向運送公司(船運公司 SHIPPING LINE 、攬貨公司 FORWARDER、 空運公司 AIR CARGO AGENTS)預先訂妥艙位 .
二-B-1-Ⅰ.並書面告知運送公司上述之『二-4.運送型式為: a.幾只40' / 20' /普通/ 高櫃/ 平板/ 開天/ 冷凍/ 凹槽櫃數量?
b.多少併櫃/ 散裝貨之總材積數? 是否有超高? 尺寸 / 超寬? 尺寸
/ 超重?重量之貨物? 』等資料
c.併櫃/ 散裝之出口貨中有單一包裝體其毛重大於2500KGS
(因為櫃場的堆高機可能無法堆舉超過之重量包裝, 而需自外面
另聘請大型的吊車或堆高機, 才能處理; 或許因為這原因, 而可
能會產生額外之費用時, 需先告知出口商此種可能之情況.)
二-B-1-Ⅱ.追縱運送公司直到其回覆確認: a. 海運之結關日期? 船名+航次? S/O號碼?
b.整櫃時要特別注意題空櫃地點與交重櫃之地點 是否一致
c.散裝時 船邊作業之碼頭? 與 概估之吊裝做業時間?
及船邊作業 管控聯絡人名 + 電話?
d.散裝貨時, 其固定與吊車是由運送公司, 或另加費用我司代為處理打點?
二-B-1-Ⅲ.收到運送公司的艙單S/O資料時, 要找出下列幾項資料
收到運送公司的艙單S/O資料時, 要找出下列幾項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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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公司訂艙單(SHIPPING ORDER)(S/O)? | |
a.S/O的結關日? 結關地? 目的地 ? 船名+航次 ? S/O NO. ? b.併櫃CFS(LCL) ? CFS貨送地點 ? c.整櫃CY(FCL) ? CY領櫃地點 ? CY交櫃地點 ? 其他特殊櫃? d.散裝B.B.? 船邊 ? 概估之吊裝做業時間? 船邊作業 管控聯絡人名 + 電話? |
二-B-1-Ⅳ.於運送公司回覆確認上開之『二-A-5-ii』資料後, 請填妥我司格式之裝船通知通後, 通知出口商 與拖/ 卡車公司
(如為我司安排內陸運送時)此資料, 便貨物如期進儲結關之櫃場.
二-C.歸納廠商的INVOICE 及 PACKING LIST整理出要項.
廠商確定要出貨, 提供正確出貨之INVOICE 及 PACKING LIST內容準備報關時, 文件檢核專員必須先解讀其內容,
務必先判明本筆出口貨:
二-C-Ⅰ.是否以一個S/O號碼出口報關放行後, 需分割為多份的提單?
是否會將提單(B/L)以不同名稱的託運人(SHIPPER) 及收貨人(CONSIGNEE)分割為多份供向進口地海關報關?
二-C-Ⅱ.款之收回方式為:a.不結匯之貨樣/ 贈品 (統計方式為04), 擬退回重複使用之盛裝貨物之容器(統計方式為9E).
b.信用狀(L/C)付款時之押匯銀行.
c.廠商自行記帳, 或T/T, 或CAD結算
d.以託收(COLLECTION)方式中的 D/P(付款交單)時, 其台灣及國外之託收銀行名稱及地址
或
D/A(承兌交單)方式時, 其遠期承兌天數為何, 其台灣及國外之託收銀行名稱及地址 .
e.是否為OBU之操作方式 , 其報關價 與給國外OBU之價格不同; 及出貨人名稱不同; 或品名不同.
二-C-Ⅲ.並仔細找出下列幾項資料內容:
收到客戶傳真的出口INVOICE 及 PACKING LIST文件時,要找出下列幾項 重要資料 |
|
二-C-Ⅲ-1.訂單.發票(INVOICE)? | |
a.出口商名稱是否與L/C相同? b.若同一家公司有家不同的出口商名稱時, 其正確的報關時使用的出口商名稱為何? 切勿弄錯 或誤植. c.找出總頁數 ? 總份數 ? d.幣別? 若為多份INVOICE時 應先檢查是否為為相同之幣別; 若不同時需通知廠商採修改換算成同一幣別, 或以同一幣別採用一個S/O分開報關, 但需先預告知出口商, 這會造成增加一筆 以上的報關費支 ? e.總金額 ? 貿易條件 ? 總數量 ? 結關地點? 目的地 ? 品名 ? 買方? f是否OBU ? 是否有差價 ? 是否二程單 ? 是否以一個S/O號碼出口報關放行後, 需分割為多份的提單? 是否會將提單(B/L)以不同名稱的託運人(SHIPPER) 及收貨人(CONSIGNEE)分割為多份供向進口地海關報關? g.生產國別為台灣或洋貨?
若為洋貨時:
是否限定須於原進口地海關辦理報關出口?
出口報關時是否需要貼付NT$1300規費, 申請出口地海關派驗核銷原報單?,
並領回掰貨進口時之海關押款. h.商標 ? 稅則 ? i.是否貨品項目中有其中幾項為 i-1.不結匯之貨樣/ 贈品 (統計方式為04), i-2.擬退回重複使用之盛裝貨物之容器(統計方式為9E). j.本批貨中是否有報關時: j-1.須檢附貨物稅(免)照? j-2.須沖退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第四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以下列三種為限: 一、關稅。 二、貨物稅。 三、營業稅。 之稅捐 而須報關時申請第3/ 4/ 5聯副報單者? |
|
二-C-Ⅲ-2.包裝明細.裝箱單(PACKING LIST)? | |
a.張數 ? 份數 ? 品名 ? 總數量 ? 件數 ? 包裝單位 ? 淨重? 毛重 ? 麥頭 ? 買方? 材積 ? b.對於以40' / 20' /普通/ 高櫃/ 平板/ 開天/ 冷凍/ 凹槽櫃裝運之貨物, 若其單櫃之重量大於正常的貨櫃『重量限制』中, 允許負荷之 『貨物淨重』時, 需對其重量存疑, 並再次的和廠商確認其原先提供之PACKING LIST重量, 是否有筆誤 或 錯誤計算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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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找出後, 並應比對信用狀(如為L/C付款時)內容之: 押匯付款金額? 品名/ 商標? 數量? 包裝方式? 麥頭? 裝運港? 目的地? 運送條件? 運送方式(海運? / 空運?)? 指定運送人? / 航線? 船舶條件限制? 外交/領事簽證? 台灣原產地證明(D及F類報單不得核發) 務必需完全一致. |
二-C-Ⅲ.經過上列程序後, 我司整理好之通關文件需經廠商簽認同意後,才可以進入傳輸報關流程 ,
對於某些須於特定時限內放行的貨物, 則須告知出口廠商: 可能會因為保留艙單貨物係 , 若抽中驗貨時恐會趕不及裝船時間,會造成退關改下班船的風險存在, 故需申請加班驗放,會產生$1300的額外費用. 此項告知須經廠商的經辦員同意後. 通知管制員協調關員並在於封面記錄表的 , 記錄清楚的正確的記錄(或更正)先前出口商所通報的裝船資料.建立一個新的出口報關檔案, 進入全程的管制與追縱;
二-D.合併其它通關文件一併審核
二-D-1. 文件檢核專員於先前之檢核INVOICE 及 PACKING LIST 及L/C(若為L/C付款時)外,尚需將其它附加文件之內容一 併審核,
務必一致.
若為G5報單沖退稅案件時, 文件檢核專員尚需另外將『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之內容一 併審核, 務必一致.
若是還有其他報關仍需同時檢附的其他證件, 如檢驗.檢疫.商品管制輸出許可證.切結書.目錄(品名及型號).
貨物稅(免稅)照. 商標授權書.......等等文件時, 文件檢核專員尚需將其相關內容一 併審核, 務必一致.
a.若是錯誤的申報『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時 會面臨的罰責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
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及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三條
【以不正當方法請求免稅、減稅或退稅者,處所漏或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b.若是錯誤或漏報商標時 會受相關法律之嚴重處罰 (參見http://customs.org.tw/67.htm)及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
【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解說.
c.其它違規或違反規定之報關行為 會受到之緝私罰責(參見http://customs.org.tw/23.htm)解說
d.若為報關業之錯誤報關其相官罰責為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一條
【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為不實記載者,處以所漏或
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個月至六個月;其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前項不實記載,如係由貨主捏造所致,而非報關業者所知悉者,僅就貨主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一項之不實記載等情事,如係報關業者與貨主之共同行為,應分別處罰。】
及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
【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登載於進口、出口貨物之進、出站或進、出倉之有
關文件上或使其為證明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運輸業或倉儲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為登載或證明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二-D-2.文件檢核專員需先檢核出報關之種類? 並於報關之INVOICE上批註報關使用報單之類別.
二-D-2-Ⅰ.為一般之洋貨複出口? 保稅倉庫之洋貨出口? 自由貿易港區之貨物出口? 應使用出口報單之種類為何?
出 口 報 單 類 別 |
進 口 報 單 類 別 |
||
G3 | 外貨復出口報單 | ||
G2 | 本地補稅案件報單 | ||
D5 | 保稅倉貨物出口報單 | D2 | 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報單 |
D7 | 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報單 | ||
B8 | 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復出口報單 | ||
F4 | 自由港區與他自由港區、課稅區間之交易 | F2 | 自由港區貨物進口報單 |
F5 | 自由港區貨物出口報單 | F3 | 自由港區區內事業間之交易報單 |
(若有多類的貨物要混合於同一張報單時 應注意其主要適用的報單種類為何? 而於出口報單的其他申報事項欄中 備註那些項次貨物為何類之出口貨物 以作區分)
二-D-2-Ⅱ.為一般之國貨出口? 保稅工廠之國貨出口? 應使用出口報單之種類為何?
出 口 報 單 類 別 |
進 口 報 單 類 別 |
||
G5 | 國貨出口報單 | G2 | 本地補稅案件報單 |
D1 | 課稅區售與或退回保稅倉報單 | ||
D2 | 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報單 | ||
B1 | 課稅區售與保稅廠報單 | ||
B2 | 保稅廠相互交易或售與保稅倉報單 | D8 | 外貨進保稅倉報單 |
B8 | 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復出口報單 | ||
B9 | 保稅廠產品出口報單 | ||
( 若有多類的貨物要混合於同一張報單時, 應注意其主要適用的報單種類為何? 而於出口報單的其他申報事項欄中,
備註那些項次貨物為何類之出口貨物, 以作區分 )
二-D-3.文件檢核專員需先檢核出: a.報關之出口貨物是否應課徵貨物稅?
b.是否應主動於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書面審查)避免因為未
附(免)貨物稅照而受罰 (參見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44367&ctNode=4298解說)
c.是否為美金(US$)以外之幣別.
d.是否需於出口報單之運費、保險費或應加減費用欄做特殊的金額註記.
二-D-4.文件檢核專員需先檢核出: a.出口貨物中是否有貨樣/ 擬退回重複使用之盛裝貨物之容器?
不結匯之貨樣/ 贈品 (統計方式為04), 擬退回重複使用之盛裝貨物之容器(統計方式為9E)
b.出口貨物是否有商標? 如有要申報 否則錯誤或漏報時 會受相關法律之嚴重處罰
(參見http://customs.org.tw/67.htm解說)
c.是否要沖退進口關稅? 如要時 則需請廠商提供退稅清表檢附報關 並於G5出口報單第(21)
欄『申請沖退原料稅』中填入"Y" 並於『證明文件核發』欄中『類別』填"3" 『份數』填"1"
如涉及貨物稅/ 屠宰稅之沖退者 則需加註於『類別』填"4" 『份數』填"1"
如涉及中鋼差價之沖退者 則需加註於『類別』填"5" 『份數』填"1"
c.出口報單(35)欄『統計方式之代碼』為何? (統計代碼為廠商應如何開售貨統一發票之依據)
並於報關之INVOICE上品名對應處批註報關之報單上的統計方式代碼.
【出口報單35欄統計方式代碼表】
(一). 應 列 統 計 之 出 口 貨 物 | |||
01 | 附輸出許可證--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 06 | 國外提供原料委託加工出口(限只收取加工費之外銷案件) |
02 | 免附輸出許可證--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 07 | 海外售魚-專供關稅總局統計室用 |
03 | 軍事機關專案出口 | 08 | 港口、機場售油(燃料) |
04 | 無償之禮物、貨樣及廣告品 | 95 | 運往國外加工貨物(需再復運進口) |
05 | 出口委外加工不復運進口 | 1A | 附輸出許可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
(二). 免 列 統 計 之 出 口 貨 物 | |||
91 | 修理後復出口之國貨 |
9F |
經營國際貿易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專用之物料 |
93 | 未完成通關進口之復進口國貨再出口 | 9G | 救濟物資或捐贈品 |
94 | 補運、賠償及掉換出口 |
9H |
其他不屬於貿易範圍之貨物,例如骨灰、遺體等 |
96 | 需辦理退押、退稅或解除保證責任案件之國貨復出口 | 9K | 使用貨品暫准通關證貨品 |
97 | 課稅區與保稅區之交易;保稅區間交易;保稅區之保稅貨物進儲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之交易;課稅區、保稅區貨物輸往自由貿易港區之交易-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 9T | 課稅區、保稅區相互交易因故退貨;課稅區、保稅區間受託加工後退回;課稅區、保稅區與自由貿易港區間相互交易因故退貨;自由貿易港區間受託加工、修理、檢驗、測試後運回-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
98 |
課稅區與保稅區之非交易;保稅區間非交易;保稅區之保稅貨物進儲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之非交易;課稅區、保稅區貨物輸往自由貿易港區之非交易-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 9U | 課稅區、保稅區、自由貿易港區間之機器設備交易;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受託加工 |
7M | 國貨出口修理(需再復運進口) | 9V | 自由貿易港區受託加工、修理、檢驗、測試 |
9A | 駐華外交機構或我駐外單位出口公用或自用物品 | 9W | 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輸入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後,再轉售或運往其他保稅區(使用報單別B2) |
9B | 旅客行李 | ||
9C | 紙幣、有價證券等 | 9X | 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輸入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其相互間之交易發生退貨案件(使用報單別B2) |
9D | 本國漁船用品 | ||
9E | 貨物在出口後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如展覽品,遊藝團體服裝及道具,租賃品,盛裝貨物之容器,出口測試之貨物等 | 9Y | 自由港區事業免稅貨物運往課稅區或保稅區修理、檢驗、測試後運回。 |
9Z | 自由港區事業免稅貨物運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委託加工後運回。 |
(三). 應 列 統 計 之 復 出 口 貨 物 | |||
81 | 已完稅或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製造及加工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進口之外貨轉售出口-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 ||
82 | 已完稅(包括作為樣品、贈品、廣告品及賠償品之外貨)或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製造及加工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 ||
83 | 軍事機關專案外貨復出口不再進口 | 8B | 國外提供原料委託加工(限只收取加工費)後仍屬外貨之復出口 |
8A | 附輸出許可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 8C | 運往國外加工(需再復運進口)之外貨復出口 |
(四). 免 列 統 計 之 復 出 口 貨 物 |
|||
90 | 三角貿易之外貨復出口 | 9P | 應稅物品,在外貨進口時已申報將於進口後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如展覽品、遊藝團體服裝及道具、盛裝貨物之容器等 |
92 | 需辦理退押、退稅或解除保證責任案件之外貨復出口 | 9Q | 軍事機關專案外貨復出口需再進口,或軍事機關專案進口時屬免列統計貨物再退運出口之軍品 |
9M | 退回國外修理或掉換之外貨 | 9R | 使用貨品暫准通關證貨品 |
9N | 未完成通關進口之外貨因故退運出口 | 9S | 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自由港區(轉口及非製造加工事業)自國外進儲外貨再轉運(含轉售或退運)出口 |
三.貨物出廠前要保險
廠商出貨前/ 或結關日, 前 於CIP 或 CIF 或 C&I的情況下, 文件檢核專員需先檢核出:
a.是否已完成投保手續?
b.並收到保險單據?
c.保險單之保險內容涵蓋範圍是否與信用狀(L/C)要求一致?
若非為信用狀(L/C)案件時 保險內容涵蓋範圍一律填註為
『ALL RISKS AND ANY DAMAGED RISKS FROM SHIPPER'S WAREHOUSE TO BUYER'S WAREHOUSE EXTENTING 14DAYS』
四.重新檢查報單 底稿後,才可允許港邊傳輸報單給海關的專家系統
文件檢核專員於結關日, 需再次檢核港邊報單初稿, 確認:
a. 『 報單類別』是否正確?
『幣別』是否正確?
『總金額』是否正確?
確認(_)有/ (_)無『差價』及是否正確?
確認(_)有/ (_)無『加減項』及是否正確?
確認『統計方式』是否正確?
確認(_)有/ (_)無『商標』及是否正確?
確認『申請沖退原料稅』填註為「Y」?
確認『退稅副報單聯別(_)[3]+(_)[4]+(_)[5]』是否正確?
b. 是否需要退稅? 對於G5報單需要沖退之案件:
是否於G5報單最後頁附上『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 檢查G5報單第一頁右上角之頁數 是否已加上
『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之頁數?
檢查『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的項次品名是否和G5報單的品名一致?
出口品之『數量』『淨重』是否大於 或等於『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中該項次的『數量或重量』?
是否於『申請沖退原料稅』填註為「Y」?
是否於『證明文件核發』欄中『類別』填"3" 『份數』填"1"?
如涉及貨物稅/ 屠宰稅之沖退者, 是否於『證明文件核發』欄中『類別』填"4" 『份數』填"1"
如涉及中鋼差價之沖退者, 是否於『證明文件核發』欄中『類別』填"5" 『份數』填"1"
★確認『申請沖退原料稅』填註為「Y」?
★確認『退稅副報單聯別(_)[3]+(_)[4]+(_)[5]』是否正確?
★退稅清表檢查:(_)項次名稱=報單名稱.
(_)退稅數量≦該項次報單數量.
(_)退稅重量≦該項次報單淨重.
(_)退稅項次統計碼為【02】
c.是否需於出口報單之運費、保險費或應加減費用欄做特殊的金額註記?
d.出口品是否使用到商標? 是否於報單『貨物名稱攔』後之『商標』欄中填註廠商提供之商標文字或圖案?
f.報關INVOICE的幣別是否和廠商提供的出貨INVOICE 或 信用狀(L/C) 或 訂單一致?
幣別是否為為美金以外之幣別?
報關INVOICE的總價 乘於 出口報單的 『外幣匯率』後, 是否和出口報單的 『離岸價格(16)』加『運費(17)』加『保險費(18)』
加『應加(19)/ 減(20)費用』後之總價一致?
g.保稅之B(保稅工廠), 或D(保稅倉庫), 或F(自由貿易港區廠商)類報單上之海關監管編號是否正確?
保稅品之出廠(倉)准單出口貨載運單 / 出口貨櫃運送單 及出廠放行單是否已自該廠(倉)之保稅專員處取得一併附同報關?
h.★特別報關:1.(_)申請船邊驗放;
2.另檢附:(_)核銷進口報單+(_)檢驗證+(_)檢疫證+(_)E/P(SO1,SHTC)+(_)貨物稅照+(_)電信護照+(_)ID影本
★(_)貨物已進站,
(_)通知港邊傳輸,10分鐘後查動態:(_)C1/ (_)C2/ (_)C3; (_)半天C3件要驗貨後急封單回關放行;
(_)通知廠商驗貨(_)是/ (_)否需領事簽證: I/Vx[ ]張+ P/Kx[ ]張+C/Ox[ ]張+B/Lx[ ]張+船齡x[ ]張.費用:$__ 檔號:_
(_)是/ (_)否需(_)市商會/(_)省商會C/O + I/Vx[ ]張+ P/Kx[ ]張+B/Lx[ ]張+船齡x[ ]張+____x[ ]張.費用:$_ _
(_)是/ (_)否需法院+(_)外交部認證. (_)已告知會有認證費,法院:$3000+@$1250x[__]份+外交部:$1000+@800 x[__]份=$_______
(_)是/(_)否收長單傳輸費:____頁報單x(_)每頁收$200,
(_)是/(_)否更改文件:___次x每次:$___, (_)是/(_)否收一報單分___套提單文件費x每套$1200
★結關日檢核美+加+墨三國AMS資料: (_)有更改原先BOOKING內容, 故重新FAX船方新資料
(_)已和船方經辦:_____確認收到
五.文件齊全送交客戶
文件檢核專員於:a.提單領回,
b.如為CIF或C&I或CIP案件則亦需領回保險單,
並將提單的船舶運送資料填載入信用狀(L/C)押匯需求的文件, 並依慣例分套為:
a.押匯用文件套、
b.廠商留存文件套、
c.寄送國外買方文件套、
d.寄送保險公司文件套、
e.本公司留檔文件套後,
再次依據信用狀(L/C)要求的內容順序檢核所有的文件, 使之務必完全符合UCP600的押匯慣例要求.
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 2007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押匯文件審核的精神為:統一性、 一致性 、慣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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