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單 |
□Ocean B/L(限船公司發的海運提單); □Multimodal Or Combined Transport B/L(複式或聯合運送提單); □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不可轉讓的海運貨單); □Charter Party B/L(傭船契約提單); □Airway Bills(空運運送提單); □Courier Receipt(快遞收據); ; □Post Receipt(郵政收據); □Certificate of Posting(投郵證明); □Road, Rail or Inland Waterway B/L(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提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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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項 |
LC: □允許/ □不允許轉運; 分批: □允許/□不允許; 倒儎日: □要/ □不要; □電放; □領正本; □指定抬頭; B/L的LOADING PORT (裝儎港口) (不同於原台灣結關港口地名) 與 DISCHARGE PORT (卸儎港口) [不同於L/C FINAL DESTINATION (最終目的地 ), DELIVER TO:地名(交運到:地名) ] 與 L/C 要求地名文字: □是 / □否; 一致 □.貨物有無超大 /超寬 / 超重情況 |
文件差異 |
台灣報關與給買方的"1程文件"差異 |
非台灣報關的OBU與國外出口文件差異 |
"2程" 與 "1程" / "報關"文件差異 |
1賣方:□名稱; □地址. 2.買方:□名稱; □地址. 3.I/V:□品名; □數量; □單價; □貿易條件; □加註. 4.P/K:□品名; □件數; □箱號; □內容量; □淨重; □毛重; □加註. 5.產證:□改以廠商名義自己簽發. 6.詳述差異明細: |
出 口 報 單 別 |
□G5國貨出口; □G3外貨復出(是否核銷原進口報單?); □D1課稅區售與或 退回保稅倉; □D2保稅倉貨補稅運出 □B1課稅區售與保稅廠; □B2保稅廠相互交易或售與保稅倉; □B8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復出口; □B9保稅廠產品出口 |
常 用 出 口 報 單 統 計 代 碼 |
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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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E | 貨物出口後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如展覽品,遊藝團體服裝及道具,租賃品,盛裝貨物容器,出口測試貨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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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出口 | 90 | 三角貿易之外貨復出口 | 92 | 需辦理退押、退稅或解除保證責任案件之外貨復出口 | 9M | 退回國外修理或掉換之外貨 | |||||||||
9P | 應稅物品, 外貨進口時已申報將於 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如展覽品、遊藝團體服裝及道具、盛裝貨物之容器 | ||||||||||||||
9S | 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自由港區(轉口及非製造加工事業)自國外進儲外貨再轉運(含轉售或退運)出口 | 9R | 使用貨品暫准通關證貨 | ||||||||||||
81 | 已完稅或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自由港區(製造及加工事業)、農業科園區 事業進口之外貨轉售出口-非戰高品 | ||||||||||||||
82 | 已完稅(樣品、贈品、廣告品及賠償品之外貨)或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 區內事業、科學 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製造及加工事業)、農業科 技園區園區事業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非戰高品 |
信用中的“陷阱條款”(Pitfall Clause)主要特徵: 1.來狀金額較大,且含有制約受益人權利的“軟條款”,常見的"軟條款"歸納如下: a.開狀申請人(買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裝船日期、目的港、驗貨人等,受益人才能裝船。 b.信用狀開出後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狀簽發後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申請人確認後生效。 c.1/3正本提單逕(直)寄開狀申請人。買方可能持此單先行將貨提走。 d.記名提單,承運人可憑收貨人合法身份狀明交貨,不必提交本提單。 e.信用狀有效期以文件送達開狀行所在國為準,使賣方延誤寄單造成議付超過有效期。 f.信用狀限制運輸船隻、船齡或航線等條款。 g.因空運提單的條款不需交單,信用狀規定提單發貨人為開狀申請人或客戶,提貨人簽字就可提貨。 h.品質檢驗狀書須由開狀申請人或其授權者簽發,使信用狀失效。 i.收貨收據須由開狀申請人簽發或核實。此條款使買方托延驗貨,使信用狀失效。 j.自相矛盾,即規定允許提交聯運提單,又規定禁止轉船。 k.規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單據,如要求使用CMR《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運輸單據。 l.一票貨物,信用狀要求就每個包裝單位分別繕製提單。 m.設置質量檢驗狀書障礙,偽造質檢狀書。 n.本狀經當局(進口國當局)審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許裝運。 o.藉故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單先行提貨。 p.貨款須於貨物運抵目的地經外匯管理局核准後付款。 q.賣方議付時需提交目的港的收貨證明書。 r.規定產證簽發日不得晚於提單日期。 s.延期付款信用狀下受益人先交單,但付款在後。 t.不接受聯合發票,進口國家拒絕接受聯合單據。 u.信用狀規定指定貨攬業出具聯運提單,當一程海運後,二程境外改空運,容易被收貨人不憑正本聯運提單提貨。 v.信用狀規定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後如不及時寄1/3提單,開狀申請人將不寄客檢狀,使受益人難以議付單據。 w.指定船/攬運送商,但是該船/攬運送商所發之B/L的LOADING PORT (裝儎港口) (不同於原台灣結關港口地名) 與 DISCHARGE PORT (卸儎港口) [不同於L/C FINAL DESTINATION (最終目的地 ), DELIVER TO:地名(交運到:地名) ] 不能與L/C 要求一致。 2.要求出口商按開狀金額的若干%預付履約金、佣金或質保金,但賣方匯付後,買方即藉故刁難,使無法押匯。 3.出口商常發生的L/C疏忽情況: aL/C品名有提到參閱P/I或訂單, 但出口商報關時卻未提供報關行該等資料, 造成弄錯; b.L/C受益者與出口商名稱不符; c.因結關日太靠近裝儎日, 或目的港船期稀少, L/C會因遲開船失效; d.L/C要求的裝儎港非結關港, 建議:改為 ANY TAIWANESE PORT; e.空運貨但L/C卻要求海運提單; f.L/C有指定船公司, 或指定麥頭; g.貿易條件與提單運費 欄 CC 或 PP不符, 或與賣方需提示保險單之要求不符; h.L/C要求領事簽證單位, 與台灣簽證機構名稱不符, 或無此簽證機構存在; i.L/C目的地為內陸但卻不允許轉運; |
"報關IV要項"戳章內容: □1.結關日:2010/___/___; □2.結關:整天 / 半天; □3.結關櫃場名: ; □4.I/V頁數:____; □5.P/K頁數:____; □6.S/O號碼:# __ +船名:_______ +航次:___; □7.是否退稅:___; □8.報單附上退稅清表____頁; □9.申請___聯退稅副報單; □10.商標:_____; □11.稅號(標於I/V每項品名旁); □12.幣別:____ ; □13.報關總金額:_______ 區分為:□FOB:______; 運費:_____ ;保費:_____ ; 加項= ___ ; □減項= ___ ; □14.數量:CFS:______ 或 ; □ ___'CYx _______ ; □櫃號:_______________; □15.貨物有無超大 /超寬 / 超重情況; □16.報單做MIT產標, 但貨物上無產標; □17.船邊驗放需提前於海關上班期間申請; □17.另檢附其它通關證件. |
★藍色字體或藍色框 "□"或 "□審": 為主管親自選打 "V" 表示 "需要"; 或 打 "○"表示圈選該項目; 或於藍色框內填寫文字/ 數據/ 簽章
表示該框內作業: 1.確實執行完成; 2.交理單員依慣例執行; 3.或於"□審" 親自選打 "V", 表示理單員於作業後, 需立即 轉主管複核.
★黑色字體或黑色框 "□":為理單員親自選打 "V" 表示 "需要"; 或 打 "○"表示圈選該項目; 或於藍色框內填寫文字 / 數據 / 簽章
表示該框內作業: 1.確實執行完成; 2.將會依慣例執行.
★紅色字體: 為主管 親自填寫或理單員都需謹慎審 及 加強注意的事項.
★紅色框 "□": 為主管於發生 / 作業時, 需親自通知劉先生及總主管該事項, 後依其指示主管親自記錄相關數據.
★黃色底: 為主管需親自通知劉先生後依其指示執行交主管及理單員執行.
★綠色框"□"或 淺藍色底: 為總主管需親自或授權主管填寫; 或 打"V"選後交主管及理單員執行.
★藍色"D:_/_" 為主管填入完成日期; T:_:_為填入完成時間 DT:_/_ _:_為填入完成日期與時間; ★反之黑色為由理單員填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