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的“陷阱條款”(Pitfall Clause)主要特徵:
1.來狀金額較大,且含有制約受益人權利的“軟條款”,常見的"軟條款"歸納如下:
a.開狀申請人(買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裝船日期、目的港、驗貨人等,受益人才能裝船。
b.信用狀開出後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狀簽發後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申請人確認後生效。
c.1/3正本提單逕(直)寄開狀申請人。買方可能持此單先行將貨提走。
d.記名提單,承運人可憑收貨人合法身份狀明交貨,不必提交本提單。
e.信用狀有效期以文件送達開狀行所在國為準,使賣方延誤寄單造成議付超過有效期。
f.信用狀限制運輸船隻、船齡或航線等條款。
g.因空運提單的條款不需交單,信用狀規定提單發貨人為開狀申請人或客戶,提貨人簽字就可提貨。
h.品質檢驗狀書須由開狀申請人或其授權者簽發,使信用狀失效。
i.收貨收據須由開狀申請人簽發或核實。此條款使買方托延驗貨,使信用狀失效。
j.自相矛盾,即規定允許提交聯運提單,又規定禁止轉船。
k.規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單據,如要求使用CMR《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運輸單據。
l.一票貨物,信用狀要求就每個包裝單位分別繕製提單。
m.設置質量檢驗狀書障礙,偽造質檢狀書。
n.本狀經當局(進口國當局)審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許裝運。
o.藉故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單先行提貨。
p.貨款須於貨物運抵目的地經外匯管理局核准後付款。
q.賣方議付時需提交目的港的收貨證明書。
r.規定產證簽發日不得晚於提單日期。
s.延期付款信用狀下受益人先交單,但付款在後。
t.不接受聯合發票,進口國家拒絕接受聯合單據。
u.信用狀規定指定貨攬業出具聯運提單,當一程海運後,二程境外改空運,容易被收貨人不憑正本聯運提單提貨。
v.信用狀規定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後如不及時寄1/3提單,開狀申請人將不寄客檢狀,使受益人難以議付單據。
w.指定船/攬運送商,但是該船/攬運送商所發之B/L的LOADING PORT (裝儎港口) (不同於原台灣結關港口地名) 與 DISCHARGE PORT
(卸儎港口) [不同於L/C FINAL DESTINATION (最終目的地 ), DELIVER TO:地名(交運到:地名) ] 不能與L/C 要求一致。
2.要求出口商按開狀金額的若干%預付履約金、佣金或質保金,但賣方匯付後,買方即藉故刁難,使無法押匯。
3.出口商常發生的L/C疏忽情況:
aL/C品名有提到參閱P/I或訂單, 但出口商報關時卻未提供報關行該等資料, 造成弄錯;
b.L/C受益者與出口商名稱不符;
c.因結關日太靠近裝儎日, 或目的港船期稀少, L/C會因遲開船失效;
d.L/C要求的裝儎港非結關港, 建議:改為 ANY TAIWANESE PORT;
e.空運貨但L/C卻要求海運提單;
f.L/C有指定船公司, 或指定麥頭; g.貿易條件與提單運費 欄 CC 或 PP不符, 或與賣方需提示保險單之要求不符;
h.L/C要求領事簽證單位, 與台灣簽證機構名稱不符, 或無此簽證機構存在; i.L/C目的地為內陸但卻不允許轉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