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狀知識專欄總表
 

信用狀統一慣例2007修訂UCP600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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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下提單徑寄開狀人的風險]


信用狀下提單徑寄開狀人的風險,從信用狀業務的一般程式看,即期信用狀對受益人來說,風險無疑是巨大的。目前國際航運界的規範做法是不論一套海運提單有幾份正本,收貨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正本,並經背書後,船公司和船代理給予放貨提貨,而不管收貨人是否已給付貨款。而受益人如按信用要求將1/3、2/3或全套正本提單直接寄給開狀申請人(外商)後,外商即可憑此正本提單背書後到船公司或船代理處提走貨物,待出口產按信用狀要求向銀行交單議付,開狀行或開狀申請人可能會對單據極度挑剔,用種種藉口苛求一些不符點而拒付貨款,使國內出口商出現錢貨兩空的危險。

  如何防範這種風險呢?有種觀點認為,對這種風險最簡單的防範措施,就是不接受此類條款的信用狀,只要不接受,風險就不會產生。但是,在現代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中,這種簡單化的處理方式是自斷生路,是不可取的。其實,只要我們仔細分析,開狀申請人開出這科的信用狀,除存心詐騙者外,從商業環節來說,主要是基於三種情況:

  一是由於海洋貨物運輸條件改善,使現在貨物抵港時間縮短,而信用狀業務單狀流轉程式太慢,往往貨已到港多日,正本是提單還未到開狀人手中,由此產生的貨物壓港,會增加客戶的額外支出。同時,由於市場變化較快,如不能儘快提貨賣出,可能會遭到重大損失。因此,開狀申請人將正本提單直接郵寄給他,以便及時提貨。

  二是部分開狀申請人系轉口商,需儘快辦理轉船外運貨物等手續。

  三是在目前台灣地區從大陸進口的間接貿易活動中,往往台商在香港設立一“空殼公司”,信用狀則需從台灣開給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背對背開給大陸出口公司,貨物從大陸→香港→台灣,貨物運輸從大陸出發,幾天仙到達台灣,而開狀則需在出口方配合下儘快輸轉口貿易手續。這中間的單狀流轉時間大大超過貨物運輸時間,往往導致貨物運抵台灣口後單狀遲遲不到,使開狀人在承受較高港口費用外還面臨市場變化的風險。因此,他們一般要求“提單徑寄開狀人”,以便辦理轉口手續的同時能先行提取貨物。

  從實務分析,開狀人提出如此條款在商務角度是合理的,但對受益人來說,這樣的條款風險較大,使許多企業遇到這類條款一律不予接受,雖然減少了風險卻也減少了貿易機會。